7月27日,市場監管總局就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新版征求意見)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截止日期為2020年8月26日前。
據了解,此前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進行公開征求意見,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建議,總局對該稿進行了修改。
其中新版征求意見刪除了“備案保健食品需標注'本品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'"的表述。
新版征求意見稿中涉及保健食品相關內容如下:
第三十二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:
(一)明示、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、治療功能的;
(二)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
(三)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;
(四)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;
(五)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,以“不添加”“零 添加”“不含有”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;
(六)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,以“不含轉基因”“非轉基因”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;
(七) 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稱和文字描述 的;
(八)使用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的;
(九)使用“特供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“監制”等詞語介紹食 品的;
(十)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。
第三十四條 保健食品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、嬰幼兒配 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標簽、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、食 品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有關產品注冊、備案管理的規定,涉及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內容的,應當與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 門公布的特殊食品標簽、說明書一致。特殊食品說明書與標簽對 應的內容應當一致,標簽已涵蓋說明書全部內容的,可不另附說明書。
第三十五條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包括產品名稱、原料和輔料、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、適宜人群、不適宜人群、保健功能、食用量及食用方法、規格和凈含量、貯藏方法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、注意事項、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的代號、生產者的名稱、 地址和聯系方式、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、投訴服務電話、服務時段等信息、保健食品標志、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、警示用 語區及警示用語等。
第三十六條 保健食品標識應當符合下列特殊規定,無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食品標識通用要求:
(一)保健食品標志、產品名稱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注 在保健食品包裝物(容器)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(以下稱主要 展示版面);
(二)產品名稱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名稱標注,且字 體、顏色和字號應當一致;
(三)原料和輔料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與順序全部列 出;
(四)不適宜人群、注意事項,應當顯著標注;
(五)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,以每 100g、100mL 或 最小制劑單位標示其含量;
(六)產品規格和凈含量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標注,且應當與 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;產品規格為最小制劑單位的質量或 體積,凈含量為銷售包裝中所含產品的質量、體積或者最小制劑 單位數量;
(七)貯藏條件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內容標注;
(八)注意事項包括但不限于“本品不能代替藥物”的聲明;
(九)投訴服務電話字體與保健功能項的字體和字號一致;
(十)標識使用除產品名稱以外商標的,應當標注在包裝的邊 角位置,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;
(十一)保健食品銷售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平方厘米的, 應當至少標注保健食品標志、產品名稱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、規 格和凈含量、保質期、注意事項、貯存方法、生產企業名稱、生 產許可證編號、生產日期、警示用語;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 當標注產品名稱、規格、生產日期、生產企業名稱;
(十二)保健食品保質期的標注使用“保質期至××××年× ×月××日”的方式描述;日期標注不得另外加貼、補印或者修 改;如果日期標注采用“見包裝物某部位”的形式,應當準確標 注所在包裝物的具體位置;年、月、日之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隔。
第三十七條 保健食品警示用語區位于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 (容器)的主要展示版面,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 20%。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,包括以下內容:保健食品不是藥物,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。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或等于 100 平方厘米時,字體高度不小于 6.0 毫米。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于100 平方厘米時,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,但不得小于1.8 毫米。
第三十八條 保健食品標志應當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圖案,按照等比例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,清晰易識別。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,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。當版面的表面積小于等于100 平方厘米時,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 1 厘米。保健食品注冊號或者備案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,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,清晰易識別。
(本文轉自庶正康訊)